一、緣起

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在建築法及消防法建構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消防安全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制度推動下法制已臻健全,然而面臨建築空間使用多元、管理人員分屬、使用人員行為能力不同,以及在經營者型態不同的人文特性需求下,營業場所建築物內存在複合性風險。經由多幾火災事故突顯,保障人命安全需求下,除符合建築、消防法規要求外,尚需就「空間風險辨識」、「落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才能確保建築物內人命安全,此即為行政院於90年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編第九條所列,推動『建築物防火標章認證』之宗旨及目標。

災例而引發各界之重視,故『建築物防火標章認證』考量建築物經營行為下,強化建築物內之人命安全,及因火災衍生地區性人命安全(如空氣品質、水污染等),強調企業主自主提出申請,鼓勵經營者不僅提供符合建築、消防法規之營業空間,更要以自身風險評估提昇實質安全之精神,將CSR企業社會責任之「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及達到甚至超越法律、公眾、道德層面所要求之標準,在其提出「空間風險辨識」、「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經過委員審視,給予其能力認證表揚,以期能帶動提昇自主性公共安全外,亦能以減災目標,減少災害發生(或擴大)而造成二氧化碳排放,嚮應2050年淨零建築目標。

然在如何能有效減少災害發生、預知火災發生、在面對災害時設施設備能發揮效用、緊急應變是否來的及動作,經營者、消防搶救人員甚而營業場所內不特定人員(如醫院看診人員、長照機構住民等),是否能即時得知火災資訊進行應變、疏散、搶救。在習而為之以"人”管理情形下,在諸多設施設備項目下,難以全面顧及,科技輔助防災已成為最佳提供「減災」、「預警」之目標方案,然而此防災輔助為達到前述目標,非以單一設備之動作而以達成,亦非僅以受信總機以為達成,應包含硬體系統與經營者使用。

為提昇『建築物防火標章認證』自主防災企業永續之目標,將以「科技輔助防災驗證」為「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及「緊急應變計畫」加分及相互效能認同項目,經營者可單獨申請,核予「科技輔助防災性能驗證」,以為申請防火標章之等同效能證明文件。

二、推動對象

原有合法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或場所。

三、目的

本計劃為建築物使用人(經營者)依自身人性化個別需求,主動為提昇建築物安全管理效能,提供自身(經營者)、消費者或消防人員資訊輔助災害預防、緊急應變等手段,以「有效動作」、「減少錯誤」、「增加應用及即時性」、「輔助人力」之「預警」、「減災」防減災目標。減少災害發生或降低災害損失。

一、實施方法

本項防減災資訊系統能力確認非以訊號之試驗為限,並包含「系統訊號運作流程」、「系統操作流程」、「系統操作平臺」之系統性確認,並以使用人員能可及、簡易操作,並達以下其一功能進行確認實證性。

  • 災前預警監視資訊輔助:
  1. 電器、電氣、火氣之使用監視
  2. 火警探測之監視
  3. 地震災害之監視
  4. 設施設備日常巡檢、維護等,採用資訊系統加強管理者。
  • 災時預警應變資訊輔助:
  1. 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等防災設備之監視:
    火警、排煙等消防設備、防火門扇之常關或常閉及空調等之監視,提供火警資料供管理人員(使用人員)應變作業提早啟動或來的及的應變;
  2. 強化既有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等防災設備效能:
    提供資訊供不特定第三者(消費者)避難;或提供消防人員提早火災資訊提供搶救戰略擬訂。
  3. 應變人力出差勤人力系統及應變召回群CALL機制

 

二、申請文件

請以邏輯陳述系統目標及限制、整合性功能、輔助操作功能、維護保固,以及產品保險及法律責任提出執行計畫書,送專家審視。執行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資訊輔助系統功能

  1. 申請人基本資料
  2. 資訊輔助目標說明(請就「預警」、「減災」目標達成說明)
  3. 產品保險及企業責任聲明
  4. 申請書(含系統輔助主要功能:監視、巡檢、偵測預警、圖資整合、提高報案、輔助避難等)
  5. 系統架構、輔助功能及操作說明
  6. 系統驗證方法及結果
  7. 除錯與精確度
  8. 維護保養及安裝說明
  9. 產品保險
  10. 案例、實績與成效
  11. 相關圖說及證明

(二)建築物營業場所使用應用性能

  1. 使用範圍及用途概要
  2. 管理權人與安全管理利害關係人說明
  3. 系統主要功能與說明(請就需求有「火災預防資訊輔助」,或「減災監視資訊輔助」,或「減災應變資訊輔助」說明)
  4. 系統輔助運用說明(包含「系統訊號運作流程」、「系統操作流程」、「系統操作平臺」,以及各使用人作業說明)
  5. 維護管理計畫
  6. 相關實際導入訓練、實證運用系統或表單及實證結果(表單或資訊檔案等)等文件

三、審視流程

  1. 申請:由資訊輔助系統廠商與建築物營業場所共同提出申請(得由系統廠商代表辦理)
  2. 預審:提出申請文件經審視委員預審後提供書面問題
  3. 訪查:
    審視委員至營業場所案場進行訪查,申請人應進行簡報並進行系統操作說明及測試,並就系統輔導運用進行操作實證。(審視委員共計五名,包含消防專家三名(其中一名具備電機或資訊背景)、建築防火避難專家二名。申請場所為醫療院所或長照機構者另增加具醫療緊急應變專家一名,消防專家則為二名,委員人數仍為五名)
  4. 審視會議:
    訪查後於營業場所即召開審視會議,提出審視意見供申請人回覆。
  5. 修正及回覆:
    申請人修正執行計畫書後送委員確認,符合者則發予驗證通過證明。倘尚有疑義者另召開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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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訂定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