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發生火災次數每年平均有1100餘次以上,人員傷亡約千人,財物損失近30億元,此乃因都市之發展,高樓大廈等建築物不斷增多,業主裝修改建時,使用易燃品,及建築物防火區劃設計與使用不當,加上民眾防火意識不足,造成這許多原可避免之悲劇。防火標章之推動,對於公共場所的防火安全有正面的鼓勵意義,在參考了國外類似的標章施行及國內其他標章制度後,經報內政部,極獲贊同,希望結合建築與消防之力量共同營造安全之防火環境,而在執行之過程中,由民間發起、執行,以消費者之自覺,自動自發,結合龐大的民間力量,必能卓有成效。

・領有防火標章之公共場所代表場所使用人重視消費者安全
・除設施設備符合法規設置外
亦強調日常之點檢   並落實防火管理制度
並透過防火標章稽核程序  檢視自身場所安全能力
・以減火場所災害發生,及在不可避免發生時人財損失降低

    公共場所防火標章是一種對建築物進行防火安全品質認證之工作,不僅提供給消費者安全消費場所最佳辨識標誌,亦可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健康檢查、並且對防火品質優良之建築物加以表揚,防火標章有如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CAS優良食品、經濟部水資源局省水標章、經濟部能源會節能標章、經濟部優良商店。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各類建築物場所防火標章認證評估基準及審查原則」(112年11月 公告)

一、為建築物之自主管理及自主應變性能,強化其維護與操作安 全設備與設施及採適當之管理措施,申請人應提出風險評估說明降低風險發生及衝擊方案,得採以下評估方法輔助說明:

(一)本中心 103 年出版之「防火安全評估基準」

(二)建築物供工廠用途使用者,得採用內政部 112 年 7 月 10 日內授

消字第 1120824771 號函訂「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

二、氣候變遷下,複合災害及多樣災例己不斷發生,基於災例有複合使用風險及收容避難困難之人員特殊空間火災風險,考量即便依法設計,仍有負荷火災成長所造成之災害衝擊,下列場所應依風險辨識及使用空間配置,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並應強化防火區劃、管道間貫穿處之防火填塞:

(一)收容行動不便之場所之醫療院所及長期照顧機構場所,如: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等。

(二)儲存或製造大量火載量及危害物品之場所,如物流倉儲及工廠建築物。

(三)收容不特定人員出入且有特定時段大量人流進出之場所,如商場及大型公共展演場所。

(四)提供留宿空間之場所,如旅館等。

三、收容行動不便之場所之醫療院所及長期照顧機構場所,除依第一點規定外,並應參考本中心出版之「醫療院所防火安全及緊急應變整體規劃指引」提出防火安全方案,同時應具備以下性能:

(一) 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尤以特殊空間應予佈設)。

(二) 特殊醫療運作空間(如手術室,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等):

1、應具備兩個以上不同方向之避難出口,如受既有空間限制僅一個方向出入口者,應提出合理可行之安全管理及緊急應變方案。

2、應具備獨立防火區劃及空氣調節設備,避免受其他空間火煙波及。該區域之電力及醫療氣體設計必須能維持緊急狀況下維生設備持續之運作。

(三) 各年度必須進行火災應變演練(包含桌上模擬及動態演練),演練假設情況必須考慮到不利的情境(例如夜間),演練腳本應先進行應變推演以實際值班人員規劃,並考慮到火警信號鳴動及人員發現火災等兩種情境演練。各年度演練腳本應持續檢視修正而有不同。

(四) 明確避難逃生圖之資訊以供桌上應變推演,強化實際火災情境之演練。

(五) 委外經營之美食街、店舖等外包空間,應有裝修、用電管理辦法強化風險辨識及防災能力,並應有持續應變演練及與院內或機構有互動減災共識作為。

(六) 具備具體可行之應變計畫,特別是針對無法自行避難人員,提出初期水平疏散流程及順序之策略。水平疏散路徑中之門扇應能兩方向開啟,如為防火門扇並應有配合疏散策略之關閉及開啟方案。

(七) 防火門或防火捲門能於火災發生時閉合,無障礙物妨礙動作,並有日常巡查計畫。

四、儲存或製造大量火載量及危害物品之場所,除依第一點規定外,並應參考「物流倉儲風險辨識與輔導案例暨災例回饋核保參考指標」提出防火安全方案,同時應具備以下性能:

(一) 各空間及高架料架除應依法規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外,並應就各

空間及外牆之火災風險,提出防止火災延燒擴大之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因應方案,必要時增加自動撒水設備設置。

(二) 辦公區與倉儲區應具備獨立防火區劃。

(三) AS/RS 倉儲區應具獨立防火區劃,並強化輸送機具日常安全巡檢,以及定期進行輸電設備檢查。

(四) 室內裝修材料應採耐燃材料(包含室內保溫材),若有取貨需求之料架,並應檢視兩方向避難安全及防止妨礙撒水設備作動之強化措施。

(五) 公共危險物品應專區管理,該區應具防火時效牆體及門扇區隔,並提出防止火災發生及波及方案。。

(六) 壓縮氣體之物品(如噴霧罐)及乾洗手噴霧等可燃性液體應獨立區域設置,以防止火災時火勢擴大。

(七) 碼頭區及棧板存放區、垃圾存放區應加強分類管理,以及縱火防制,並提出廠區內禁火管理措施。

(八) 如有進出貨而延伸之雨遮等設施,應與鄰棟間保持距離防止鄰棟火災時延燒波及廠區之規劃。

(九) 應有充電設備、充電區,及機械設備軌道及分電盤之安全管理計畫。

(十)   充電區應無可燃物如棧板、貨物堆置,並應與倉儲空間分隔及設置獨立之用電迴路。

五、旅館等提供留宿空間,並應具備以下防火安全措施強化安全性能:

(一) 廚房燃氣設備應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油煙罩及油煙管應有至少每半年定期清洗除油之實施。

(二) 加強火警受信總機火警訊號與火警分區認識之訓練,尤其夜間值班人力較少情境,應訓練火警時即時確認火災位置、廣播及引導等之應變作為。

(三) 房務整理備品空間,不得位於緊急用昇降機間,並應保持上鎖並加強監視避免縱火。

(四) 強化烘焙點心料理空間及廚房冷藏冷凍設備之用電迴路設計,並列為定期檢查重點,強化安全管理。

(五) 定期巡檢三溫暖等加熱設備及木作座椅等處所,以降低低溫著火之火災風險。

(六) 垃圾處理空間應有縱火防制措施,並應避免鄰近用火及插座空間或廢氣排放處。

(七) 防火門或防火捲門能保持常閉或與火警連動關閉,關閉後並應能保持閉合、無障礙物妨礙動作,並有日常巡查計畫。

(八) 避難逃生圖應明確安全梯之方向與所在位置資訊,故應有各空間名稱以強化辨識度。。

六、收容不特定人員出入且有特定時段大量人流進出之場所,應提出以下防火安全措施強化安全性能:

(一) 各樓層應依收容人員人數提出分流避難之方案,或以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驗證檢視其安全性能。

(二) 提供火氣使用空間(如廚房、美食街廚房),應以防火時效牆體及防火門區隔。

(三) 就行動不便者提出初期暫時等待疏散策略及位置。

(四) 各店舖如有配電盤者應與可燃物保持距離,並應強化自主管理。

(五) 倉儲空間應設置火警警報設備、上鎖並加強門禁及縱火防制管理。

(六) 烘焙點心料理空間之用電安全管理。

(七) 外包空間(如小吃街、展覽)及商場、用電裝修管理辦法。

(八) 防火門或防火捲門能保持常閉或與火警連動關閉,關閉後並應能保持閉合、無障礙物妨礙動作,並有日常巡查計畫。

 

依據「建築物公共場所防火標章申請及使用須知」附件五-申請費用表

1.申請費用表(單位:新台幣)

申請類別

基本費用

上限費用

場所申請

50,000

120,000

建築物申請

80,000

300,000

當總樓地板面積小於500㎡,申請費採8折計算或可併他棟建築物申請,但併案後申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逾2,000㎡

2.申請費計算公式:

防火標章申請費=基本費用+[(總樓地板面積-500)÷500]×5,000

3.申請費用包含書面審查、現地履勘、提會審查各乙次之作業及其行政管理費用,繳交後不論是否審查通過,基本費用皆不退還。若申請單位因必要原因而進行再次履勘與二次提會審查,則依單次履勘與單次審查費用收費表辦理(若有特殊因素而須中斷申請作業時,則按未辦理事項依此表進行退費)。

申請類別

單次履勘費用

(單位:新台幣)

單次審查費用

(單位:新台幣)

1500㎡以下

1500㎡以上

1500㎡以下

1500㎡以上

場所申請

6,000

26,000

19,500

21,000

建築物申請

11,000

31,000

24,500

26,000

(1)延續或半年內再次申請審查者,收費時以八折計。

(2)領有防火標章之場所,應於核准日期前提送防火標章維持計畫書並繳交追蹤管理費用新台幣35,000元。

(3)追蹤稽核複核衍伸費用為新台幣5,000+交通費,並應於複核日前一周內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