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標章主要為結合建築物防火避難與消防安全兩部份,不僅須完成公安申報、消安申報,只要是依消防法第十一條指定場所,即須使用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製訂防護計畫書;除此之外,亦應依規定每半年進行演練;亦為確保第三人安全,須投保第三人公共意外責任險,故不僅只有公安申報、消安申報符合,即可取得防火標章。
防火標章與公安、消安申報不同的是,建築中心不做簽證的作業,僅訧申請單位提送之申報書進行現場的確認,若現場與申報書所列不吻合時,建築中心將合理懷疑檢查(修)單位申報資料之可靠性;若申報資料與現場情形吻合,則中心將將申報書及其他申請文件交由委員進行初步的審查。